新標發布!《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等19個規范中相關強制性條文將廢止!
新標發布!《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等19個規范中相關強制性條文將廢止!
全文強制!新規范于2023年3月1日實施。同時廢止了19個國家工程建設標準相關規范中的強制性條文!
現批準《消防設施通用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5036-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國家標準《鹵代烷121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J 110-1987、《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63-1992、《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93-1993轉為推薦性國家標準,編號分別為:GB/T 50110-1987、GB/T 50163-1992、GB/T 50193-1993。
同時廢止下列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強制性條文:
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2017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條(款)。 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2013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條。 三、《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2005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條。 四、《泡沫滅火系統技術標準》GB 50151-2021第3.2.2(2)、3.2.3、3.2.6、3.3.2(1、2、4、5)、3.7.6、4.1.2(2、3、4、5)、4.1.3、4.1.11、4.2.6(1、2)、5.1.2(1、2、3)、5.2.2(1、2、3)、7.1.3(1、2)、7.1.7、8.1.1、9.2.4、9.3.19(7)、11.0.4條(款)。 五、《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GB 50166-2019第5.0.6條。 六、《水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GB 50219-2014第3.1.2、3.1.3、3.2.3、4.0.2(1)、8.4.11、9.0.1條(款)。 七、《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1-2017第3.2.7、5.2.1、5.2.2、5.2.3、6.1.1、8.0.1條。 八、《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3-2007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條(款)。 九、《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38-2003第3.0.1、4.1.6、4.2.1、4.2.2、4.2.4、4.2.5、4.3.1(1、2、4)、4.3.3、4.3.4、4.3.6、4.4.1(1、2、4)、4.4.3、4.4.4(1、2、3)、4.4.6、4.5.1、4.5.4、5.1.1、5.1.3、5.3.1、5.4.1、5.4.4、5.6.1、5.6.2、5.7.1、5.7.3、6.1.4、6.2.4條(款)。 十、《干粉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47-2004第1.0.5、3.1.2(1)、3.1.3、3.1.4、3.2.3、3.3.2、3.4.3、5.1.1(1)、5.2.6、5.3.1(7)、7.0.2、7.0.3、7.0.7條(款)。 十一、《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70-2005第3.1.4、3.1.5、3.1.15、3.1.16、3.2.7、3.2.9、3.3.1、3.3.7、3.3.16、3.4.1、3.4.3、3.5.1、3.5.5、4.1.3、4.1.4、4.1.8、4.1.10、5.0.2、5.0.4、5.0.8、6.0.1、6.0.3、6.0.4、6.0.6、6.0.7、6.0.8、6.0.10條。 十二、《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GB 50440-2007第7.1.1條。 十三、《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 50444-2008第2.2.1、3.1.3、3.1.5、3.2.2、4.1.1、4.2.1、4.2.2、4.2.3、4.2.4、5.3.2、5.4.1、5.4.2、5.4.3、5.4.4條。 十四、《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施工與驗收規范》GB 50498-2009第3.2.4、3.3.1、3.3.3、3.4.2、4.3.4、4.6.1(3)、4.6.2(2)、5.2.1、6.1.1、7.2.8、8.1.3、8.2.4條(款)。 十五、《細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GB 50898-2013第3.3.10、3.3.13、3.4.9(1、2、3)、3.5.1、3.5.10條(款)。 十六、《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2014第4.1.5、4.1.6、4.3.4、4.3.8、4.3.9、4.3.11(1)、4.4.4、4.4.5、4.4.7、5.1.6(1、2、3)、5.1.8(1、2、3、4)、5.1.9(1、2、3)、5.1.12(1、2)、5.1.13(1、2、3、4)、5.2.4(1)、5.2.5、5.2.6(1、2)、5.3.2(1)、5.3.3(1)、5.4.1、5.4.2、5.5.9(1)、5.5.12、6.1.9(1)、6.2.5(1)、7.1.2、7.2.8、7.3.10、7.4.3、8.3.5、9.2.3、9.3.1、11.0.1(1)、11.0.2、11.0.5、11.0.7(1)、11.0.9、11.0.12、12.1.1、12.4.1(1)、13.2.1條(款)。 十七、《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2017第3.1.2、3.1.5(2、3)、3.2.1、3.2.2、3.2.3、3.3.1、3.3.7、3.3.11、3.4.1、4.4.1、4.4.2、4.4.7、4.4.10、4.5.1、4.5.2、4.6.1、5.1.2、5.1.3、5.2.2、8.1.1條(款)。 十八、《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2018第3.2.4、3.3.1、3.3.2、4.1.4、4.5.11(6)、6.0.1、6.0.5條(款)。 十九、《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技術標準》GB 51427-2021第4.2.2、4.2.8、4.8.1、4.8.2、4.8.3、5.3.5、5.4.1條。 本規范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www.mohurd.gov.cn)公開,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發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2年7月15日
規范詳文
1 總則 1.0.1 為使建設工程中的消防設施有效發揮作用,減少火災危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1.0.2 建設工程中消防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使用和維護必須執行本規范。 1.0.3 工程建設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規范要求,由相關責任主體判定。其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并符合本規范中有關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規定 2.0.1 用于控火、滅火的消防設施,應能有效地控制或撲救建(構)筑物的火災;用于防護冷卻或防火分隔的消防設施,應能在規定時間內阻止火災蔓延。 2.0.2 消防給水與滅火設施應具有在火災時可靠動作,并按照設定要求持續運行的性能;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的滅火設施,其火災探測與聯動控制系統應能聯動滅火設施及時啟動。 2.0.3 消防給水與滅火設施的性能和防護措施應與防護對象、防護目的及應用環境條件相適應,滿足消防給水與滅火設施穩定和可靠運行的要求。 2.0.4 消防給水與滅火設施中位于爆炸危險性環境的供水管道及其他滅火介質輸送管道和組件,應采取靜電防護措施。 2.0.5 消防設施的施工現場應滿足施工的要求。消防設施的安裝過程應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結束后應進行質量檢查。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進行驗收;其他工程在施工完成后,應對其安裝質量、系統與設備的功能進行檢查、測試。 2.0.6 消防給水與滅火設施中的供水管道及其他滅火劑輸送管道,在安裝后應進行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和沖洗。 2.0.7 消防設施的安裝工程應進行工程質量和消防設施功能驗收,驗收結果應有明確的合格與不合格的結論。 2.0.8 消防設施施工、驗收過程應有相應的記錄,并應存檔。 2.0.9 消防設施投入使用后,應定期進行巡查、檢查和維護,并應保證其處于正常運行或工作狀態,不應擅自關停、拆改或移動。超過有效期的滅火介質、消防設施或經檢驗不符合繼續使用要求的管道、組件和壓力容器不應使用。 2.0.10 消防設施上或附近應設置區別于環境的明顯標識,說明文字應準確、清楚且易于識別,顏色、符號或標志應規范。手動操作按鈕等裝置處應采取防止誤操作或被損壞的防護措施。 3 消防給水與消火栓系統 3.0.1 消防給水系統應滿足水消防系統在設計持續供水時間內所需水量、流量和水壓的要求。 3.0.2 低壓消防給水系統的系統工作壓力應大于或等于0.60MPa。高壓和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系統工作壓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采用高位消防水池、水塔供水的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應為高位消防水池、水塔的最大靜壓; 2 對于采用市政給水管網直接供水的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應根據市政給水管網的工作壓力確定; 3 對于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穩壓的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應為消防水泵零流量時的壓力與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靜壓之和; 4 對于采用穩壓泵穩壓的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應為消防水泵零流量時的水壓與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靜壓之和、穩壓泵在維持消防給水系統壓力時的壓力兩者的較大值。 3.0.3 設置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給水管網,平時運行工作壓力應大于或等于0.14MPa,應保證市政消火栓用于消防救援時的出水流量大于或等于15L/s,供水壓力(從地面算起)大于或等于0.10MPa。 3.0.4 室外消火栓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外消火栓的設置間距、室外消火栓與建(構)筑物外墻、外邊緣和道路路沿的距離,應滿足消防車在消防救援時安全、方便取水和供水的要求; 2 當室外消火栓系統的室外消防給水引入管設置倒流防止器時,應在該倒流防止器前增設1個室外消火栓; 3 室外消火栓的流量應滿足相應建(構)筑物在火災延續時間內滅火、控火、冷卻和防火分隔的要求; 4 當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滅火且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大于30L/s時,應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 3.0.5 室內消火栓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消火栓的流量和壓力應滿足相應建(構)筑物在火災延續時間內滅火、控火的要求; 2 環狀消防給水管道應至少有2條進水管與室外供水管網連接,當其中一條進水管關閉時,其余進水管應仍能保證全部室內消防用水量; 3 在設置室內消火栓的場所內,包括設備層在內的各層均應設置消火栓; 4 室內消火栓的設置應方便使用和維護。 3.0.6 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由生活、生產給水系統管網直接供水時,應在引入管處采取防止倒流的措施。當采用有空氣隔斷的倒流防止器時,該倒流防止器應設置在清潔衛生的場所,其排水口應采取防止被水淹沒的措施。 3.0.7 消防水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質應滿足水基消防設施的功能要求; 2 水量應滿足水基消防設施在設計持續供水時間內的最大用水量要求; 3 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和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體、水井或人工水池、水塔等,應采取保障消防車安全取水與通行的技術措施,消防車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應滿足消防車可靠吸水的要求。 3.0.8 消防水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滿足設計持續供水時間內的消防用水量要求,當消防水池采用兩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災中連續補水能滿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時,在僅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的情況下,有效容積應大于或等于50m3,其他情況下應大于或等于100m3; 2 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應采取保證水池中的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3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應保證消防水池有效容積內的水能被全部利用,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或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沒深度應滿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運行安全和實現設計出水量的要求; 4 消防水池的水位應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顯示,消防水池應設置高低水位報警裝置; 5 消防水池應設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設施,并應采用間接排水。 3.0.9 高層民用建筑、3層及以上單體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m2的其他公共建筑,當室內采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時,應設置高位消防水箱。 3.0.10 高位消防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積和壓力應能保證初期滅火所需水量; 2 屋頂露天高位消防水箱的人孔和進出水管的閥門等應采取防止被隨意關閉的保護措施; 3 設置高位水箱間時,水箱間內的環境溫度或水溫不應低4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應能防止出水管進氣。 3.0.11 消防水泵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水泵應確保在火災時能及時啟動;停泵應由人工控制,不應自動停泵。 2 消防水泵的性能應滿足消防給水系統所需流量和壓力的要求。 3 消防水泵所配驅動器的功率應滿足所選水泵流量揚程性能曲線上任何一點運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4 消防水泵應采取自灌式吸水。從市政給水管網直接吸水的消防水泵,在其出水管上應設置有空氣隔斷的倒流防止器。 5 柴油機消防水泵應具備連續工作的性能,其應急電源應滿足消防水泵隨時自動啟泵和在設計持續供水時間內持續運行的要求。 3.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應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內,其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內時,其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內時,其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5。 2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時應使消防水泵處于自動啟泵狀態。 3 消防水泵控制柜應具有機械應急啟泵功能,且機械應急啟泵時,消防水泵應能在接受火警后5min內進入正常運行狀態。 3.0.13 穩壓泵的公稱流量不應小于消防給水系統管網的正常泄漏量,且應小于系統自動啟動流量,公稱壓力應滿足系統自動啟動和管網充滿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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