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把室內消火栓安裝在住宅戶內的電梯前室,業主告贏開發商!
【司法案例】把室內消火栓安裝在住宅戶內的電梯前室,業主告贏開發商!
天津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投資公司)與牛某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牛某、某投資公司簽訂了《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房屋建筑面積為261.79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為218.86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攤建筑面積為42.93平方米。雙方簽訂的《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中案涉房屋建筑面積平面圖與不動產權證書記載案涉房屋建筑面積平面圖一致,均將電梯前室面積計入案涉房屋套內面積。因電梯前室內裝有消防栓、消防管道、風井口等公共設施,消防部門需要經常進入室內檢查消防設施。牛某認為案涉房屋電梯前室面積應為公攤面積,不應計入套內面積,某投資公司交付房屋的面積與合同約定不符,主張某投資公司應賠償其損失8萬元。
【裁判結果】
??牛某依買賣合同而取得案涉房屋的物權,某投資公司理應依據買賣合同將無瑕疵的完整物權案涉房屋交予牛某。某投資公司將電梯前室的面積計入案涉房屋的套內面積售予牛某,牛某依法對電梯前室享有獨立占有、支配和使用的物權。某投資公司將本應設置在公共區域的消防栓等公共設施設計安裝在牛某享有物權的電梯前室內,消防部門要經常進入到該電梯前室進行消防設施的檢查,致使牛某對電梯前室不能行使獨立占有、支配、使用的權利,牛某對電梯前室享有的完整物權不能實現。因此,某投資公司的行為屬于違約,由此給牛某造成的損失,某投資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結合牛某目前對電梯前室的使用情況以及某投資公司的違約情況,酌情確定某投資公司賠償5萬元。
【典型意義】
??開發商在設計建造房屋的過程中需要遵守消防設計規范,但是消防栓等防火設施需要合理規劃設計,避免侵害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開發商按照《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強制條款,規劃設計了消防栓、消防管道、風井口等防火設施。上述公用設施本應當合理規劃設置在相應的共用區域內,但是卻安裝在購房人享有物權的電梯前室內,被計入了套內面積。由于消防檢查等客觀需要,造成購房人對電梯前室不能行使獨立占有、支配、使用的權利,購房人對電梯前室享有的完整物權不能實現。開發商的行為構成違約。實踐中,開發商在設計建造商品房時應當合理安排、統籌考量,在確保建筑安全的同時也要考量購房人的權益,避免因追求一時利益而失去消費者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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