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消防驗收,租賃合同無效嗎?
合同糾紛引起的糾紛。律師聲稱租金是不可避免的,但損失是可以索賠的。
陶顯生前向深圳商報記者反映,在其租用龍華新區觀瀾電子城三樓商鋪的營業期間,發現對方存在火災問題,因此拒絕支付租金,要求對方整改,但被店主告上法庭。
二房東不滿消防
據陶先生介紹,2012年3月,他與觀瀾某電子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12年的合同,將龍華新區觀瀾大道某電子城三樓一處3000***的房產作為辦公樓出租,成為“二房東”。后來,由于生意不好,他把其中一半變成了休閑俱樂部。2013年6月,他在申請休閑會所第二次消防備案時,發現電子公司無法出具電子城整體消防驗收證書,導致該項目擱淺。同年8月,他向電子公司遞交了律師函,要求對方解決相關消防問題但無法解決,于是他停止支付所有物業費和租金。
2013年10月,電子公司觀瀾對陶先生提起訴訟,要求終止租賃合同,收回物業、水電等欠款。去年12月,陶先生就電子公司的消防問題向對方求情,要求對方賠償全部裝修費和200多萬元的違約金。從雙方的訴狀來看,記者證實了上述情況。2014年3月,寶安區人民法院觀瀾湖法院審理此案,判決陶先生敗訴。當他聘請新律師準備上訴時,電子公司派人清理現場,砸毀了電子城三樓陶先生的裝修,準備再次出租。
陶先生說,因為看好龍華新區的發展,他簽訂了一份為期12年的E城合同,投資240多萬元對物業、電梯和停車場進行了改造。現在,他被指控上法庭并砸毀了裝飾。他還欠小房客違約金34萬元,完全沒有用。對方的火災問題難道不能影響他們的正常運作,所以他們不能停止租房抗議嗎?
記者從龍華新區消防部門查詢到,2013年10月,電子城主樓完成《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記錄》,一樓獲得“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驗收報告。二、三層雖已改建出租(含室內裝修、使用變更等),但包括陶先生在內的經營者未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或備案手續。
在龍華市公安局福民***,民警查看了報案記錄后,告知陶先生與業主因租賃合同發生了一起打砸搶糾紛,屬于民事訴訟范疇。陶先生可以申請第三方評估,并將經濟損失計入訴訟。
那么,在電子城主樓消防驗收前,陶先生與業主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能否認定無效?記者采訪了幾位律師。
據了解,***人民法院答復稱,“未經消防驗收合格而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如何認定其效力”,應當另行處理。出租房屋用于開設賓館、飯店、***等公共聚集場所的,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義務人為企業的開辦經營者。但是,租賃合同的有效性不需要確認租賃標的已經通過消防安全驗收。
在陶先生的案件中,律師認為,除非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否則承租人在使用該物業時應當支付租金,承租人未通過消防檢查或檢查不是辯護理由。但鑒于主樓消防安全驗收是申請各子層租賃物消防安全驗收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之一,承租人在開業前無法辦理所需手續的,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賠償相關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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